(2015)安执字第2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弓德与李紫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弓德,李紫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81-1号申请人弓德,农民。被执行人李紫仁,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安民二初字第10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李紫仁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李紫仁名下登记的本田车一辆(牌照:冀T×××××)进行了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李紫仁名下登记的本田车一辆(牌照:冀T×××××)至安平县人民法院指定位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