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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刑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郭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

案由

违法发放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里刑初字第57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5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全渝滨,黑龙江全晟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5)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公诉人建议并经本院同意,检察机关于2015年10月21日对本案进行补充侦查,2015年11年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全渝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在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发信用社工作期间,在按信用社要求完成发放贷款工作中,未按国家规定对李某甲(另案处理)提供的贷款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在李某甲虚构贷款用途、虚构贷款人员身份、使用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提供担保骗取贷款的情况下,仍然将贷款人民币5500000元违法发放给李某甲,该贷款至案发未予归还。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2月15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将被告人郭某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李某甲贷款重组明细表、伪造人员信息列表、哈尔滨市公安局人口信息微机管理办公室身份核实表、哈尔滨市道里区城乡建设局村镇科查档证明、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道里分局土地登记查询结果证明书、还款计划、债权债务确认书、农户借款合同、五户联保、企业五户联保借款合同、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哈尔滨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柴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辩护人提出郭某某系信用社护卫队员,信用社授权其发放贷款不应成立的辩护意见,因无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20年2月15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任滨生人民陪审员  刘亭亭人民陪审员  姜 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晓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