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开商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苏州市鸿福缘木业有限公司与苏州金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陆传生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鸿福缘木业有限公司,苏州金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陆传生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开商初字第229号原告苏州市鸿福缘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东吴村村委会北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濮雪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雪南,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凡,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州金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苏蠡路51号7幢310室。法定代表人陆传生。被告陆传生。原告苏州市鸿福缘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金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昳公司)、陆传生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市鸿福缘木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雪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昳公司、陆传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州市鸿福缘木业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1月12日,原告与被告金昳公司签订木业定作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金昳公司制作木门,工程价款暂定170000元,被告于2013年前付清款项。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金昳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在原告催讨下,被告金昳公司出具了确认书,确认了欠款,并由被告陆传生担保付款。后俩被告还是未能付款,故要求被告金昳公司支付定作款111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4年1月1日起至法院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陆传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金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陆传生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2日,原告与被告金昳公司签订木业定作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金昳公司承建的工程定制木门,合同价款暂估170000元,详见报价清单。被告金昳公司于签订合同时付30%,原告发货前付30%,产品安装结束付到95%,余款于2013年前付清款项。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定作义务。2014年8月14日,被告金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被告陆传生向原告出具欠款确认单一份,确认工程总价217502元,已付90000元,2014年8月14日再付17000元,欠110000元。同年9月30日,陆传生又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款111000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付清。2015年8月12日,被告金昳公司再次出具确认书一份,确认欠原告定作款111000元。被告陆传生在担保人处签字。后,俩被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遂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定作合同、确认书、欠条等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金昳公司签订的定作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金昳公司多次确认结欠原告定作款111000元。被告陆传生也在确认欠款单的担保人处签字。现原告主张俩被告未按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未到庭提出抗辩,故对原告主张的被告结欠定作款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金昳公司支付欠款111000元及赔偿自2014年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陆传生在确认单的担保人处签字,未注明担保方式,应视为连带责任担保,故原告要求被告陆传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亦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金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鸿福缘木业有限公司定作款人民币111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陆传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33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合计人民币3333元,由被告苏州金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陆传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金美珍人民陪审员 顾 青人民陪审员 韩有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汉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