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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01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谌洪林、喻朝青、谌业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谌洪林,喻朝青,谌业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01民初449号原告刘广东,男,汉族,北京市人。委托代理人陈敏,系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娟,系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谌洪林,男,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被告喻朝青,女,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被告谌业剑,女,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诉被告谌洪林、喻朝青、谌业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广东未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