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1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成都兴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祥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兴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祥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1执239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兴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机场路新加坡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879511-8。被执行人陈祥会,女,1974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福集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2015)泸泸民初字第942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祥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执行至今尚未履行。经查,川EF77**号宝马牌小型轿车系被执行人陈祥会所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8条、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祥会名下的川EF77**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世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