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3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丽水市森岚投资有限公司与张祖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市森岚投资有限公司,张祖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3542号原告:丽水市森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丽阳坑口**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8881696-0。法定代表人:胡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楼斌,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祖标,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原告丽水市森岚投资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张祖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张祖标归还原告丽水市森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06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7月31日起按季利率4%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丽水市森岚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楼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祖标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案外人徐梦璋、原告法定代表人胡雯系夫妻关系。2007年3月7日,被告张祖标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案外人徐梦璋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并出具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07年3月7日起至2007年8月6日止,按税后月利率1.8%计算利息,按季付息。借款后,被告张祖标归还给案外人徐梦璋部分借款。2014年7月21日,经原告、被告及案外人徐梦璋协商,将案外人徐梦璋出借给被告的借款债权转让给原告享有。经结算,被告张祖标应归还的借款为人民币4060000元,原、被告签订了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15年1月31日止,利息按季利率4%计算,每季2日前付息。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归还本金也未支付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祖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丽水市森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06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7月31日起按季利率4%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130元,由被告张祖标负担;公告费,由原告丽水市森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叶伟人民陪审员 李华荣人民陪审员 周丽芬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钟梓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