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1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刘雅丽与刘会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雅丽,刘会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458号原告刘雅丽,女,汉族,1970年10月30日出生.被告刘会涛,男,汉族,1977年5月18日出生。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雅丽诉被告刘会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雅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及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岚人民陪审员 何 苗人民陪审员 马卫青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孝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