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贾民初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旗山煤矿与谢成亮、滕州市昌宇劳务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旗山煤矿,谢成亮,滕州市昌宇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贾民初字第1165号原告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旗山煤矿。委托代理人杨波、袁道林,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成亮。被告滕州市昌宇劳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伟,该公司职员。原告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旗山煤矿(以下简称旗山煤矿)诉被告谢成亮、滕州市昌宇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宇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增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旗山煤矿的委托代理人杨波,被告谢成亮,被告昌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伟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情复杂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旗山煤矿的委托代理人袁道林,被告谢成亮、被告昌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旗山煤矿诉称,2010年11月9日,原告与被告昌宇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一份,协议期自2010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后双方于2012年11月1日续订《劳务派遣协议》一份,协议期自2012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被告谢成亮作为劳务人员被昌宇公司派遣至原告处。2014年10月31日,昌宇公司以合同期满为由终止了与谢成亮的劳动合同。被告谢成亮一直都是以劳务派遣人员为原告提供劳务,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被告谢成亮所主张的失业金损失实际上系因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发生争议,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因此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谢成亮赔偿失业金损失18272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谢成亮辩称,该案经仲裁裁决,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及依据均无异议,请求参照裁决内容支持被告的各项请求。被告昌宇公司辩称,对仲裁机关认定的事实及裁决的结果均无异议,我公司予以认可。经审理查明:旗山煤矿系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依法成立的分支机构。自2000年起,谢成亮一直在旗山煤矿从事采掘工作。2005年12月1日、2007年12月1日、2009年12月1日,连续三次与宿迁中源煤炭工业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派遣至旗山煤矿从事井下采掘工作。2010年11月9日,昌宇公司(甲方)与旗山煤矿(乙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一份,约定:一、劳务派遣岗位人数。甲方招用符合用工单位岗位条件的劳动者,劳务派遣到乙方从事采掘业或建筑业工作,劳务派遣共计12人(以《劳务派遣人员名册》为准)。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劳务派遣协议自2010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止,协议期满自行终止。···四、劳务派遣关系的终止和解除。1、本协议期满不再续订的,甲乙双方的劳务派遣关系自行终止,被派遣劳动者退回甲方,由甲方另行安排或进行劳动关系处置。···五、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1、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由乙方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甲方委托乙方以货币形式按月代发给被派遣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5、被派遣劳动者的养老、失业、工伤和医疗保险等由甲方负责办理。···八、乙方的责��、权利和义务。4、被派遣劳动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享受经济补偿金的,其费用由乙方承担。九、工伤(亡)事故处理。1、乙方应遵守有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该协议到期后,双方又于2012年11月1日续订《劳务派遣协议》一份,约定:一、劳务派遣岗位人数。甲方招用符合用工单位岗位条件的劳动者,劳务派遣到乙方从事采掘业或建筑业工作,劳务派遣共计9人(以《劳务派遣人员名册》为准)。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劳务派遣协议自2012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止,协议期满自行终止。···2010年11月1日,昌宇公司与谢成亮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一、劳动合同期限。甲乙双方约定按固定期限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2012年10月31日止。···二、工作内容及要求。乙方同意按甲方要求,劳务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井下工作(含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异地劳务项目的相应岗位)。劳务派遣期限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2012年10月31日止。···九、劳动合同的终止和续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该合同到期后,双方又于2012年11月1日续订《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一、劳动合同期限。甲乙双方约定按固定期限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同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2010年12月至2011年6月间,昌宇公司没有为谢成亮缴纳失业保险费,2011年7月至2014年10月间,昌宇公司为谢成亮缴纳了失业保险费。2014年9月9日至2014年10月间,旗山煤矿组织谢成亮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2014年10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昌宇公司未与谢成亮续签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劳动合同终止及失业金申领手续,谢成亮共领取了6个月的失业金,每月1142元;旗山煤矿亦通知谢成亮不再继续用工,并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及工资43071元。后谢成亮向徐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年6月25日仲裁委裁决昌宇公司支付谢成亮失业金损失1908元,旗山煤矿支付谢成亮失业金损失18272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庭审陈述,徐劳人仲案字(2015)第145号仲裁裁决书、宿迁中源煤炭工业有限公司和昌宇公司与旗山煤矿签订的派遣协议及与谢成亮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本案中旗山煤矿作为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能够作为用工单位承担责任。昌宇公司对于应当支付谢成亮失业金损失1908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旗山煤矿是否应当支付谢成亮失业金损失18272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谢成亮自2000年5月8日至2010年10月31日间一直在旗山煤矿从事采煤工作,其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均无实质性的改变,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另外,谢成亮从事的工作均是企业主营业务,亦非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用工,旗山煤矿作为实际用工主体,因未给谢成亮办理失业保险,导致其不能足额领取失业保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扣除谢成亮已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及被告昌宇公司应支付的失业金损失,旗山煤矿应支付申请人失业金损失18272元〔1142元/月*(24个月-6个月-2个月)〕。旗山煤矿主张不应当支付失业金损失18272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旗山煤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谢成亮失业金损失18272元;二、被告滕州市昌宇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谢成亮失业金损失1908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旗山煤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增吉人民陪审员  张广群人民陪审���王振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