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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23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谢海霞与陶晓武、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海霞,陶晓武,陈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2323-2号原告:谢海霞,女,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谢斌,个体户。被告:陶晓武,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陈忠,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海霞诉被告陶晓武、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海霞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8元,减半收取1689元,由谢海霞负担。审 判 长  苏志元代理审判员  徐函函人民陪审员  胡 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路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