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303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3民初字第279号原告:李某,女,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原告:马某某,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高坪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3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冯小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