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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商初字第4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牛纪飞、张立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纪飞,张立花,纪军伟,牛纪余,付正霞,刘志升,赵文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商初字第457号之一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莒县农商银行),住所地山东省莒县。法定代表人:牛学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彦峰,居民,系原告职工。被告:牛纪飞,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张立花,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纪军伟,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牛纪余,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付正霞,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刘志升,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赵文征,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莒县农商银行”)与被告牛纪飞、张立花、纪军伟、牛纪余、付正霞、赵文征、刘志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4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建峰代理审判员  徐 强人民陪审员  陈韦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薇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