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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天津市福润达食品有限公司与天津瀚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康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福润达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瀚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康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449号原告天津市福润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北路4668号。法定代表人梅斌,董事长。被告天津瀚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69号七纺机厂内。法定代表人梅斌,董事长。被告天津康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林易陞。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福润达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瀚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康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后,被告天津康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故本案应移送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或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第一被告天津瀚博投资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69号七纺机厂内”,故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原告亦有权选择向本院提起诉讼。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天津康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祖爱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