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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282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慈溪市祥和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朱欢等申请公司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慈溪市祥和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朱欢,黄涛

案由

申请公司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282民初993号原告:宁波市鄞州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堇山中路**号(堇山银座)。法定代表人:宋兆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培尔,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栋斌,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祥和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西门外村油车桥。法定代表人:黄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公民身份号码:4301021968********)被告:朱欢。被告:黄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祥和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朱欢、黄涛申请公司清算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受理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徐 斌人民陪审员  陈建敏代理审判员  潘国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范桑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