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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9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滦南县永佳纺纱厂、河北泽澳纺纱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滦南县永佳纺纱厂,河北泽澳纺纱有限公司,王鹏,王永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9068号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张永明,行长。委托代理人郑建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薪豫,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滦南县永佳纺纱厂,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法定代表人郭进存。被告河北泽澳纺纱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法定代表人王永良。被告王鹏,男,1984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王永良,男,1966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本院受理的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被告滦南县永佳纺纱厂、河北泽澳纺纱有限公司、王鹏、王永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滦南县永佳纺纱厂、河北泽澳纺纱有限公司、王鹏、王永良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592,714.64元或查封、扣押四被告的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滦南县永佳纺纱厂、河北泽澳纺纱有限公司、王鹏、王永良的银行存款2,592,714.6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智永审 判 员  张 炜人民陪审员  赵传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