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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1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叶海春与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博支行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海春,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博支行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297号原告叶海春。被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博支行,住所地:仪征市万年北路268号。法定代表人殷标。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海春与被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博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海春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海春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海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叶海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慧二○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宵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