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初字第01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任万江诉顾天风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万江,顾天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桐民初字第01342号原告任万江,男,1964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桐柏县新集乡王寨村*组。身份证号码4113211964********。被告顾天风,男,38岁,汉族,个体经营户,住桐柏县安棚镇太庙村太庙组。身份证号码4113211980********。原告任万江诉被告顾天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万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顾天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万江诉称,原告从事农资批发生意,被告做农资经营,多次让原告向其供货,连续五年欠原告货款22670元,并于2014年10月2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不还欠款。要求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22670元及利息。为支持其诉求,原告向法庭提交欠条1张。证实被告欠原告货款22670元。被告顾天风未到庭,未答辩,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任万江自2010年至2014年向被告顾天风供应水稻种子等价值38670元农资,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6000元,下欠22670元,被告于2014年10月2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任万江货款22670元贰万贰仟陆百柒拾圆。顾天风,2014年10月25号。”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向法庭提交的欠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货款应予支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下欠农资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的请求,因双方未约定,对该请求不予支持。其利息可从主张权利之日即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天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任万江支付农资欠款2267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元,由被告顾天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健代理审判员 姬天旭人民陪审员 董 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立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