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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02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罗某申请执行龚里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02执77号申请执行人罗某,女,1963年9月6日出生,彝族。被执行人龚某某,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罗某申请执行龚里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6)黔0502执77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罗某以被执行人龚某某正在服刑,暂无执行条件为由申请法院延期执行。经合议,可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6)黔0502执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陈延华审判员 王建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关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