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7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7民初120号原告王某,村民。委托代理人安社,西安市高陵区崇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村民。委托代理人赵栋,陕西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王某已预交300元,本院退付其150元)。代理审判员 焦 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晓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