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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琼与被申请人刘兰、袁轶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琼,刘兰,袁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2016)川0504财保42号申请人陈琼。被申请人刘兰。被申请人袁轶。申请人陈琼因与被申请人刘兰、袁轶民间借贷纠纷案,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刘兰、袁轶价值2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方 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茂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