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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包某某与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某,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433号原告包某某。被告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某与被告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某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包某某与被告鲁某某自愿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包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罗来红审 判 员  龙元渊人民陪审员  向 嵘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