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06民初字第00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上海酒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润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酒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润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字第00693号原告上海酒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北京东路666号B区4楼4320室。法定代表人官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邹华、施泽玲,上海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润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学院路8号。法定代表人唐兴时,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酒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润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酒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酒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酒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40元,减半收取22270元,由原告上海酒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如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小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