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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1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9-10-29

案件名称

万鹏与刘海梅、万言明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万鹏;刘海梅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金湖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金执字第01367号万鹏、刘海梅:你们申请执行万言明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28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司法救助,申请人已收到2800元,执行费50元由申请人刘海梅缴纳。至此,你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3)金民初字第1197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