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1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9-10-29
案件名称
万鹏与刘海梅、万言明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万鹏;刘海梅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金湖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金执字第01367号万鹏、刘海梅:你们申请执行万言明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28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司法救助,申请人已收到2800元,执行费50元由申请人刘海梅缴纳。至此,你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3)金民初字第1197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