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1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21刑初19号公诉机关当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女,1983年出生于江苏省高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6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涂县人民检察院以当检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乾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5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骑摩托车从江苏省高淳县至安徽省当涂县湖阳镇镇庵村。21时许,李某某骑车欲返回高淳县,其途经湖阳镇彰教村卫生室附近,发现湖阳镇西峰村村民芮某某停放在该卫生室对面的一辆黑色雅马哈牌摩托车且车钥匙未拨下,李某某遂趁四周无人,停放好自己的摩托车后将芮守龙的摩托车骑至彰教村祖李自然村的一巷子内藏匿。次日11时许,李某某至藏车处骑走其窃取的摩托车,当其将该车骑至湖阳镇大邢村路段时,被芮某某等人现场抓获。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00元。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车辆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盗窃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5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骑摩托车从南京市高淳区至安徽省当涂县湖阳镇镇庵村。21时许,李某某骑车返回高淳区,途经湖阳镇彰教村卫生室附近时,发现卫生室对面停放的一辆牌号为皖E973**黑色雅马哈牌摩托车钥匙未拨下。李某某见四周无人,遂将该摩托车骑至彰教村祖李自然村的一巷子内藏匿。次日11时许,李某某至藏车处骑走其窃取的摩托车,当骑至湖阳镇大邢村路段时,被被害人湖阳镇西峰村村民芮某某等人现场抓获。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00元。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芮某某的陈述,证人陶某某、陈某等人的证言,当涂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当涂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书证被盗车辆的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及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云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