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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执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庞佳;执行人新都区斑竹园镇领地制衣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庞佳,执行人新都区斑竹园镇领地制衣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94号申请人执行人庞佳,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申请人执行人新都区斑竹园镇领地制衣厂,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忠义社区三社。负责人代宏成,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庞佳与被申请执行人新都区斑竹园镇领地制衣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庞佳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执行人新都区斑竹园镇领地制衣厂负责人代宏成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庞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代宏成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XX大道XX号XX栋XX单元XX楼XX号的商铺一套(合同备案号2XX66面积80.42平方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玉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良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