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03行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席作敬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国土资源局及赣榆区赣马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703行初30号原告席作敬,农民。委托代理人席鹏,农民。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华中路102号。法定代表人李入洋,局长。第三人赣榆区赣马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席作敬不服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赣榆区赣马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中,原告席作敬于2016年2月3日以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席作敬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作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席作敬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红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 梦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