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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刑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钱忠喜犯非法占用农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扎刑初字第492号公诉机关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忠喜,于2011年12月21日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现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6月5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刑诉(2015)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忠喜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伟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忠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春季,被告人钱忠喜私自用四轮拖拉机在扎赉特旗新林镇山林村一组东山上开垦草原一块。2012年春季被告人钱忠喜采用同样手段再次在新林镇山林村一组东山上开垦草原一块。经扎赉特旗草原监理站勘察两年开垦草原面积分别为16.45亩和11.85亩。扎赉特旗国土资源局地类情况说明两块地为天然草地。2015年6月5日被告人钱忠喜主动到扎赉特旗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钱忠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草原违法案件移送函、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地类情况说明、证人林某某、杨某某、龚某某、修某某等人证言笔录、原审判决书、被告人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忠喜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开垦草原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钱忠喜曾因犯同类罪被判刑,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分别予以从重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忠喜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常 林审判员 白玉林审判员 王洪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红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