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东民初字第2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原告韩殿武诉被告吕忠香,李海利,中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殿武,李海利,中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吕忠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东民初字第2793号原告韩殿武,联系方式:139XX****XX、151XX****XX被告李海利,男,汉族,地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林西镇冯陈府村瑞府东大街20号,联系方式:188XX****XX被告中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解放西路颐和广场13号楼4层,联系方式:0317-320****被告吕忠香,女,汉族,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捷地乡曹庄子要559号,联系方式:138XX****XX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解放中路清真市东侧100米,联系方式:0317-220****(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韩殿武诉李海利、中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吕忠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写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或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等情况)。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60.55元,由原告韩殿武负担。审判长 王晓庆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