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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3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江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江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23民初7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保安。被告江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江某一(系被告父亲),农民。委托代理人江某二(系被告姐姐),农民。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江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和被告委托代理人江某一、江某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我和被告经张某某介绍订婚,订婚后相处一年多。2015年7月28日,被告要彩礼6万元和三金,当天晚经介绍人手交给被告彩礼款6万元。7月29日我和被告回到我家鞍山。7月30日我交婚纱照定金500.00元,定于8月3日照婚纱照。7月31日,我说咱俩先登记。被告说先不登记,先把三金买了。我说先登记,先照婚纱照。接着她说要回家一趟(她家住XX县XX镇XX村)。被告回家后,我打电话她不接,发信息她不回。我通过介绍人找她没找到。11月份我告诉介绍人��被告不处了,把彩礼给我要回来。他说没找到。我现要求被告返还彩礼6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2014年正月,我从大连打工回家,俺屯张某某说给我介绍对象,并带原告到我家。双方见面后没有意见就开始处对象了。当年6月份,原告和他父亲给我2万元。去年7月28日原告到我家合计结婚的事,又过给我4万元。第二天我带户口簿、身份证去鞍山准备和原告登记结婚,再去买三金。到鞍山后原告说不给买三金了。我用彩礼购买了沙发和屋里的东西,大概花1万多元。8月1日,我就回西丰了。8月3日,我和姐姐江某二及张某某又去鞍山,准备照婚纱照。去后原告没在家。问他父亲原告去哪了,他父亲说不知道去哪了。给他打电话他不接。3日晚,我和张某某在原告家住一宿。4日早我去鞍山市里找原告没找着。我姐江某二就回碱厂了,张某某去他小姨子家���。因原告家房子上梁,我父亲随礼1,000.00元,现我同意返彩礼1万元,扣掉我父亲随礼1,000.00元,还同意返彩礼9,000.00元。因我和原告订婚,要求原告赔偿我名誉和精神损失费6万元。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和被告江某某于2014年3月经介绍人张某某介绍后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双方相处后,被告于2014年8月向原告索要彩礼款2万元。2015年7月28日,原、被告及双方家长协商结婚事宜时,被告再次向原告索要彩礼4万元,被告收到4万元彩礼后于当晚在被告家中写了彩礼单。礼单上写明,今收到李某某彩礼钱60,000.00元。并承诺三金(金项链8,000.00元左右,金镯子10,000.00元左右,金戒指5,000.00元左右)。承诺人处李某某签字,收彩礼人处江某某签字。经手人处张某某签字。被告收到彩礼后于7月29日和原告一同到鞍山市原告父母家中。7月31日原、被告因拍婚纱照和购买三金问题发生争执,被告于8月1日离开原告父母家中,自此双方开始断绝来往至今。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彩礼单、证人张某某证言和原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陈述笔录在卷为凭,并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和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和被告江某某确立恋爱关系后,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故被告应予返还彩礼款6万元。对被告提出的于2015年7月末用彩礼款购买沙发等物品支出1万元左右,因原告不予承认,被告又未提供证据证明而无法认定。对其提出原告父母家建房时,被告父亲随礼款1,000.00元,要求在彩礼中扣除的答辩意见,因该款系赠与��质,且系被告之父给付,属被告之父和原告之父之间所形成的另一法律关系,故该答辩意见不予支持。而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赔偿其名誉和精神损失费6万元的答辩意见,亦因于法无据而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某某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李某某彩礼款6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国庆审 判 员  常 安人民陪审员  徐艳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学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