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1行审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穆棱头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管理行政处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1081行审10号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新兴街60号。组织机构代码00183261-8。法定代表人赵广友,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国栋,男,1964年5月27日生,居民身份号码230203196405271256,汉族,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绥芬河镇二委3组,委托代理人冮行军,男,1960年3月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119600305061X,汉族,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员,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绥芬河镇十四委8组,被处罚人穆棱头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目学,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穆棱头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义务,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国勇审判员 石 磊审判员 冷辉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凡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