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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十堰市祥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市祥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字第4号原桑希强,男,汉族,1964年8月24日出生,住十堰市茅箭区祥安巷*号*栋。被告十堰市祥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十堰市白浪开发区白浪中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福双,该公司经理。原告桑希强诉被告十堰市祥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现原告桑希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桑希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希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桑希强负担50元。审判员  何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