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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刑二终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陆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刑二终字第477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某,农民。2007年12月26日、2008年4月29日、2009年6月11日因盗窃分别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十日、十五日;2009年6月30日因盗窃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9月10日因盗窃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台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7月20日、2013年8月20日因盗窃分别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十五日。因本案于2015年8月2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9月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陆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台温刑初字第1766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陆某的犯罪所得人民币770元返还给被害人龚某、人民币740元返还给被害人刘某。原审被告人陆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某撤回上诉。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5)台温刑初字第176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坚审 判 员  李如省审 判 员  陈 园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卢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