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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子衡申请执行葛玉琴健康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子衡,葛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82执23号申请执行人:王子衡,男,汉族。被执行人:葛玉琴,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王子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葛玉琴健康权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5)界民一初字015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歌审 判 员  应学华代理审判员  刘 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丽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