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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连云港汇金购物广场业主委员会与连云港新韩宾馆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汇金购物广场业主委员会,连云港新韩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527号原告连云港汇金购物广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北路108号汇金广场院内三楼。负责人赵士新,业委会主任。被告连云港新韩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北路108号浙东宾馆楼上。法定代表人孙仲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卫,原告连云港汇金购物广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连云港新韩宾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连民终字第018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商初字第01708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连云港汇金购物广场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汇金购物广场业主委员会撤回对被告连云港新韩宾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兴超代理审判员  董延磊代理审判员  钱 永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