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吕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吕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459号原告:杨某,女,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委托代理人:王保林,凤台县关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某,男,198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杨某诉被告吕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时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鹿妤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