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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吕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吕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459号原告:杨某,女,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委托代理人:王保林,凤台县关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某,男,198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杨某诉被告吕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时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鹿妤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