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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2015)华法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刘丽君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君,莫开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法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刘丽君。被执行人莫开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丽君与被执行人莫开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莫开艳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刘丽君借款3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362元,现全部未履行。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莫开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莫开艳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刘丽君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华法民二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加德审 判 员  吴木东代理审判员  陈建森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赵江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