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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21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玉芹与被执行人盘锦金芳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芹,盘锦金芳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21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芹,女,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盘锦市中心医院保洁员,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一统河南路辽河公寓。被执行人盘锦金芳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新立镇前胡村。法定代表人:宫艳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109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玉芹与被执行人盘锦金芳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10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明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校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