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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上海浩昌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李文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浩昌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李文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293号原告:上海浩昌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中河中路222号702室。负责人:顾智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远树,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文轩,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厂溪乡双山村*组**号,身份证号码:5130221972********。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浩昌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被告李文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浩昌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在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高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洪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