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2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X与张某合伙协议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2执13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张某个人合伙纠纷一案的(2015)东商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某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9349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万川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