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刘新良与余慧峰、蔡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良,余慧峰,蔡静,湖北宝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553号原告:刘新良,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委托代理人:杨大矛,湖北达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慧峰,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蔡静,女,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湖北宝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永清小路27号。法定代表人:余慧峰,经理。原告刘新良与被告余慧峰、蔡静、湖北宝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上述被告银行存款1743.3万元或查封其相应的其他财产,并由担保人武汉绿洲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新洲区凤凰镇四屋湾村1-7组、土地面积553.83亩农用土地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以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为准,评估价值为1233.14万元)、担保人刘斌提供所有的宝马牌7系轿车(车牌号为鄂A×××××,评估价值为100万元)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新良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余慧峰、蔡静、湖北宝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43.3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