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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6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朱中林与马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飞,朱中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65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飞,男,1985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14号。负责人徐伟,总经理。原审原告朱中林,男,1968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常熟市。上诉人马飞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原审原告朱中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虞民初字第01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原审法院催交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马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东代理审判员 裘 实代理审判员 沈军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