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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寇某某与宋某劳务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长花,宋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731号原告寇长花,女,1967年3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合全,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原告宋涛,男,1990年12月24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原告寇长花与被告宋涛劳务费纠纷一案,被告宋涛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陕西省宁陕县广货街镇蒿沟村黄草坪组,应由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劳务费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的住所地在陕西省宁陕��广货街镇蒿沟村黄草坪组,属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宋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成根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