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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5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缪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5执94号申请执行人缪某某,男,200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学生。法定代理人蒋某某,女,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系申请执行人之母。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9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缪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缪某某的法定代表人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会理民初字第3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简学发执行员  杨 涛执行员  唐 璧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