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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民三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谢宾诉冯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宾,冯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三初字第681号原告谢宾,男。被告冯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宾与被告冯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宾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00元,减半收取775.00元,由原告谢宾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天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茹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