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民三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谢宾诉冯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宾,冯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三初字第681号原告谢宾,男。被告冯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宾与被告冯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宾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00元,减半收取775.00元,由原告谢宾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天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茹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