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执异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执异字第00003号本院在审查异议人马某某为执行行为异议一案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审查,异议人马某某撤回异议申请,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明山审判员  齐清风审判员  赵 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钮强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