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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秦斌与谭茹芬,陈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斌,陈远利,谭茹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597号原告秦斌,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刘廷龙、谭康,重庆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远利,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谭茹芬,女,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斌与被告陈远利、谭茹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秦斌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钱星汝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温丽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