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秦斌与谭茹芬,陈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斌,陈远利,谭茹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597号原告秦斌,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刘廷龙、谭康,重庆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远利,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谭茹芬,女,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斌与被告陈远利、谭茹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秦斌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钱星汝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温丽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