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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民终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郑炳华与庄真、庄振辉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庄真,郑炳华,庄振辉,陈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终3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庄真,女,198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炳华,男,196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审被告庄振辉,男,195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审被告陈红霞,女,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审被告庄振辉。上诉人庄真因与被上诉人郑炳华及原审被告庄振辉、陈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9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庄真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庄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欧阳波审 判 员  王一平代理审判员  李华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竞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