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民终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郑炳华与庄真、庄振辉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庄真,郑炳华,庄振辉,陈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终3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庄真,女,198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炳华,男,196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审被告庄振辉,男,195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审被告陈红霞,女,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审被告庄振辉。上诉人庄真因与被上诉人郑炳华及原审被告庄振辉、陈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9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庄真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庄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欧阳波审 判 员 王一平代理审判员 李华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竞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