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洪军与长沙柒玖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军,长沙柒玖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10号申请执行人洪军被执行人长沙柒玖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芙民初字第38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柒玖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37547.6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灿辉审判员 戴 波审判员 李 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