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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陈仙德与北京盛世久天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盛通德信创业投资中心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仙德,北京盛世久天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盛通德信创业投资中心,北京杭商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1028号原告:陈仙德。委托代理人:王孜霖。被告:北京盛世久天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郾明。被告:北京盛通德信创业投资中心。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盛世久天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杭商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皇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仙德与被告北京盛世久天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盛通德信创业投资中心、北京杭商担保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仙德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钟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俞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