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苗东诉李建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东,李建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191号原告苗东,男,汉族,1985年5月7日出生,甘肃高台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苗海新(系原告苗东父亲),男,农民。被告李建文,男,汉族,1966年8月22日出生,甘肃高台县人。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受理的原告苗东诉与被告李建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苗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审判员 贺永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红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