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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昌民初字第16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吕老虎与梁满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老虎,梁满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昌民初字第16494号原告吕老虎,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被告梁满国,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虎什哈镇大河北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老虎与被告梁满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吕老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老虎撤诉处理。诉讼费二百二十五元由原告吕老虎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于 庆人民陪审员  孙玉凤人民陪审员  邢全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